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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國際健康發展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國際健康發展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ealth Development (縮寫:IFHD )。

第二條,國際健康發展聯合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是由從事醫療醫藥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管理人員自願結成 的國際化、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開展與公共健康相關的醫療衛生行業服務性工作,推動醫療衛生行業的發展,提升民眾的健康水平,為人類健康的發展服務,為國際健康水平的提升貢獻力量。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際公約,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住所:香港葵湧梨木道79號亞洲貿易中心32樓3202 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公共健康相關的醫療服務、慈善公益、行業維權、網絡數據整合等方面的行業服務性工作;
(二)進行市場調研,技術成果轉化和轉讓;
(三)組織策劃展覽會,舉行健康醫養論壇;
(四)制定國際行業標準;
(五)組織國際行業評比評獎;
(六)開展國際性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衛生產業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衛生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的人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主席、秘書;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主席、秘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
(二) 秘書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主席、秘書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主席、秘書任期 5 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提交社團事務處審查同意並經其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事務處經其審查並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7 月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事務處核準之日起生效。